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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预警:做医疗美容 警惕个人微信公号虚假广

来源:中国医疗美容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5-13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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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央广网北京5月1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已经成为很多智能手机用户日常浏览的主要内容之一了。而个人微信公众号上

央广网北京5月1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已经成为很多智能手机用户日常浏览的主要内容之一了。而个人微信公众号上的文字和图片,是否具有广告性质?如果有不实信息,是否构成欺诈?大家或许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最近,一位钱女士看到了韩某个人微信公众号上的宣传内容后,前往韩某所在的私人诊所进行整形手术。因为对效果不满,她先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给出不属于医疗广告、不构成虚假宣传的答复。后来,此事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围绕韩某个人微信公众号内容是否构成发布虚假广告欺诈的争议焦点,双方数次交锋,真是一波三折。最终结果如何?北京二中院近日披露了相关的裁判原则。

图片来源:CFP

钱女士想改善上眼睑组织缺失的凹陷及瘢痕粘连。她看到韩某个人微信公众号上的宣传内容,便前往韩某所在私人诊所进行整形手术。但是术后,钱女士认为没有达到事前韩某宣传和承诺的效果,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韩某在其个人公众号上进行虚假宣传。北京二中院行政庭法官助理徐蕾介绍:“市场监管部门给钱女士的《答复》表示,韩某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原创文章不属于医疗广告,用语不属于绝对化用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并决定予以销案。钱女士向上一级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结果维持销案的决定,她不服,就提起了行政诉讼。”

韩某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字及图片内容是否属于广告范畴?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既然市场监管部门全部给出了否定的《答复》,那么,法院审理会有转机吗?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微信公众号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为相关用户提供服务,并结合案情分析具体内容是否属于广告宣传。北京二中院行政庭法官孙轶松分析,韩某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相关内容,主要以文字或图片形式介绍手术前后效果,宣传他的手术治疗效果,特别是他个人公众号上留有“长按扫码预约面诊&手术”的二维码,还有提供咨询以及预约服务功能的设置,具有诱导浏览者购买服务的营销属性,以提高竞争力和公众的认可度。因此,法院认定,韩某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字及图片内容符合我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活动。

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呢?法院也进行了详细审查。徐蕾介绍,韩某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宣传其手术理念的表述,意在宣传手术的治疗效果,他多次使用“最小程度”“最大程度”“最符合”等广告术语,属于绝对化用语。按照一般常理和生活经验,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韩某所取得的相关证书及有关协会颁发的聘书等资料均不足以判断韩某个人属于“中国眼鼻修复整形知名专家”范畴,因此,韩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判决:撤销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案、案涉公号文章不属于广告及韩某不构成欺诈的涉诉答复和复议决定;责令市场监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北京二中院行政庭庭长肖荣远强调:“微信公众号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息交流的重要自媒体平台,且微信公众号内容可以通过微信消息或微信群转发、在朋友圈分享等方式,扩大传播范围,能够起到向微信用户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作用,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即使个人公众号,也非私人领域,更非法外之地,公众号发布者应该自觉提高法律意识。”

法官提示,作为公众号发布者,利用公众号进行广告宣传时需要注意,广告宣传应当合法合规,牢守法律底线。徐蕾分析,根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孙轶松表示,相关法律法规还对一些特殊产品和服务的广告进行了具体规定。“比如,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保健食品广告严禁涉及疾病预防等等。”

庭长肖荣远则对公众号浏览者提出了预警。肖荣远说,不要轻易相信公众号的广告宣传语,不要盲目转发,想购买公众号推送的商品或服务,要先了解相关基本知识,通过正规渠道咨询专业人士,结合自身情况作出谨慎选择。

文章来源:《中国医疗美容》 网址: http://www.zgylmrzz.cn/zonghexinwen/2021/0513/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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