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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罚5万!地下黑诊所、非法医疗美容...6月起

来源:中国医疗美容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7-09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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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来源:临淄发布、杭州网、杭州交通918 地下黑诊所、游医类、 非法医疗美容..... 无证行医 严重威胁着民众的身心健康 6月1日起, 国家相关法律正式实施 将对这些现象严厉打击! 《中

  来源:临淄发布、杭州网、杭州交通918

  地下黑诊所、游医类、

  非法医疗美容.....

  无证行医

  严重威胁着民众的身心健康

  6月1日起,

  国家相关法律正式实施

  将对这些现象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促进法》)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比可以看出,6月1日起实施的《基本医疗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相比,明确了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最低罚款金额为5万元,处罚力度大幅升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基本医疗促进法》新处罚依据

  《基本医疗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无证行医者以及

  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的相关人员,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文章来源:《中国医疗美容》 网址: http://www.zgylmrzz.cn/zonghexinwen/2020/0709/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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