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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医疗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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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争议问题 人工智能以其日益精确、高效等特点,在各个行业运用越来越广泛,在医学领域更是如此。目前人工智能与医学技术融合,在很多领域改变了传统的诊疗服务模式。例如,
一、争议问题
人工智能以其日益精确、高效等特点,在各个行业运用越来越广泛,在医学领域更是如此。目前人工智能与医学技术融合,在很多领域改变了传统的诊疗服务模式。例如,医疗人工智能在影像识别、治疗、护理、疾病诊断及健康管理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人工智能技术使医疗资源配置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诊断、治疗效率明显提升,随之而来的诊疗成本也大幅降低。然而,人工智能并不只是单纯的诊疗工具,其高超的自我学习和决策能力使其在临床应用中面临特殊的风险,各种医疗不良事件如诊断失误、手术失误层出不穷,带来了巨大法律治理困境。例如,如何确定人工智能的民事法律地位?在定义人工智能的基础上,当医疗损害发生时,如何进行法律责任分配?另外,医疗人工智能的发展,尤其是医疗人工智能的健康管理和影像诊断,离不开大量患者的临床医学数据分享。医疗人工智能的精确度、个性化程度乃至整个服务质量都与它所吸收的医疗数据体量成正相关。[1]这些医疗数据大部分是属于个人隐私数据,而且不乏敏感信息。如何从法律上对这些信息加以保护?毫无疑问,医疗人工智能这种数据共享的特性也对法律的适用提出了挑战。
二、法律文献
(一)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人工智能是人吗?20年以前答案多半是否定的。在民法的范畴内,民事主体是指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可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个人或者法人。人工智能的产生并非是自我意识的实现,而是其创造者意志和智慧在机器上的投射,从这个角度,人工智能被看作工具和机器比较合理。然而,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尤其是应用于医疗的高级人工智能,已能初步在实践中形成自己的判断。人机界限逐渐模糊成为人工智能发展的新特征。2016年开始,“电子人”的法律概念被欧盟法律委员会提出,证明弱人工智能的特征正在被强人工智能所替代。除了具备工具性的功能,强人工智能还能逐渐运用人所特有的智慧对不同的智慧功能进行融合。[2]在此基础上,就不能将人工智能定义为机器。
目前,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义,理论界和学术界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持“肯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机器人获得人类所具备的情感、智慧和思维,具备一定的表达能力和自我决定能力是一种应然的状态。[3]因此,它们可以也应当被认为是“活着”从而享有相应法律人格与法律地位。“否定说”观点认为,人工智能是为人所创造的并为人服务的一种存在,从而不可能有超越人现有经验的经验,其依附于人的存在,而存在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4]持“折中说”观点的学者则认为人工智能包括机器人等,虽主要作为工具存在,但随着发展具备了人的很多特性从而超越了工具的局限性,但这种发展又不足以达到智慧人感性与理性的高度,因此可以赋予人工智能有限的法律人格,作为一种略带保守的创新方式以解决当下的困境。[5]
(二)医疗人工智能造成损害时法律责任分配
医疗人工智能造成损害,一方面可能是使用过程中操作者及医疗人员的过错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人工智能制造者生产过程的缺陷或者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的过错所造成。要认定医疗人工智能造成损害的责任分配,就必须清晰定位责任主体,分别讨论。
1.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使用目前主要集中于医疗影像诊断、治疗和护理领域。在医疗影像诊断领域内,人工智能在辅助诊断方面起到的作用和核磁、CT、验血等辅助检查项目一样。最终决策者是医师,医师应当根据自己的经验对人工智能的结论是否合理作出判断,并提供给患者与其水平相称的医疗服务。对于医疗人工智能给出了合理的建议与诊疗结果,而医生出于某种过失没有采纳该结果为患者带来损害的,医师同样应该承担责任。医师责任承担的认定标准参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第57条,[6]在与过错相称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与此同时,如果医疗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损害到患者的生命或严重侵害到他人的身体健康时,应当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7]
2.制造者的法律责任
人工智能医疗系统的复杂性导致在制造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缺陷。因此人工智能的制造者应当尽到相应的告知和培训义务,当这种义务履行不到位时,可以此认定制造者的过失责任。传统观点依然认为人工智能医疗属于医疗器械的范畴,因机器本身的缺陷而导致就诊人员受到损害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1条关于产品缺陷的规定。[8]《刑法》第145条对于不合格产品也有相应的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医疗美容》 网址: http://www.zgylmrzz.cn/qikandaodu/2021/0426/8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