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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现状分析和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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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医疗损害责任,指的是在法律规定下,医疗人员或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产生过失行为、造成过失情景,致患者遭受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害,针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损害赔偿责任的落实。对
医疗损害责任,指的是在法律规定下,医疗人员或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产生过失行为、造成过失情景,致患者遭受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害,针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损害赔偿责任的落实。对于该责任认定,可通过医疗损害鉴定进行责任确定。医疗损害鉴定包括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司法实践中,上海市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案件的解决由法院主持完成,原被告双方在质证环节之后将相应的信息送至医学会进行科学鉴定(医学会包括区级和市级医学会)。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整个司法操作的影响是巨大的。包括之前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完全明确的细节,都需要在实践操作中加以明确。同时,司法主导的责任鉴定要遵循程序正义,在鉴定过程中应充分保证鉴定人相应的权利——知情权、答辩权[1]。2017 年12 月,针对医疗损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我国各地区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性的环节进行了形式上的统一。
一、医疗损害鉴定之现状分析
当代社会,人们开始重视自身的权利,因而医院产生趋多的纠纷,使医患关系更加紧张,甚至出现“医闹”等场景,威胁到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就2018 年来看,9 月14 日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医生张某被1 名患者持刀致伤,张某的头部、面部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同年12 月14 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医生遭受了被刺伤的危险……在蚁坊软件的即时统计下,在医疗领域进行案件搜索,典型暴力伤医案例至少12 起、2 名医务人员无辜牺牲。造成医疗矛盾有多方因素,从纠纷解决方面看,由于医疗纠纷没得到妥善解决,才加剧了上述矛盾的激化。在产生医患矛盾的时候,需要借助医疗损害鉴定对案件进行有效解决,将赔偿标准和医疗纠纷责任进行明确,将其视作是最重要的资料,为矛盾的解决提供依据。
我们对上海6 家三甲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进行了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问卷调查,问题围绕医院、患者对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的倾向展开。
发现:鉴定数量医学会鉴定多于司法鉴定,患者申请重新鉴定的比例高于医院。患者对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倾向为3:3,6 家医院均倾向医学会鉴定。上海市在医疗损害案件中作出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沪高法【2010】364 号),对于案件的解决,需当事人申请,双方协商后,由专门专家鉴定,通过法院解决。在法院处理案件时,在为医疗损害提供鉴定时,若医学会存在疑难,则可借助《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将相应的案件委托给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有效检验。就上海市而言,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占据大部分比例。
二、医疗损害鉴定之法律应对
2009 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仅提供遵循基础,针对民商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做出了重要的一般性解释,但在解决民事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难以提供合理的解决举措。为解决现实中的医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 年12 月13 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细化原则的规定,有效地指导审判实践。并对审判实践中发生的一些问题,需要借助《民事诉讼法》规范鉴定的启动程序,同时制定标准对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等做出详尽的安排规定。
第一,在规范医疗损害鉴定方面的问题[2]。针对患者的损害后果,对鉴定程序做出更规范的规定,医学进行专业的诊断的过错与否与其因果、原因力大小需要进行合理的判断。但当前医疗鉴定实践中,由于不规范的鉴定程序的出现,让政府公信力缺失,加大了案件公平处理的难度。《民事诉讼法》针对鉴定的程序进行有效约束,借助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指导不断提升鉴定意见的可信赖程度,在各个方面进行有效把控,规定鉴定意见的采信,同时规范鉴定人出庭的相应举措。对其进行详细解释:(1)在实践中,医疗鉴定的根本在于借助专家的专业经验、知识和技能,因而不受到鉴定人资历的制约,也无关当事人的选择,抑或是鉴定专家的差异,在法官进行判断的时候需要借助专门性的事实进行科学的断定,保障处理案件的公平性。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鉴定人必须拥有从事鉴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符合鉴定专家的基本要求。当然,在实践中并不影响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在之后确定鉴定专家的时候不会对鉴定的结果产生影响。人民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通过有效审查对鉴定专家进行检验,保障其相应的鉴定能力,让专家在案件处理中发挥真正的实效作用。涉及临床医学的方面,在进行相应的鉴定的时候,需要具备鉴定的资质;涉及法医学专门问题之时,法医学的资质要求必不可少。(2)在实践中,鉴定结果受到鉴定材料提交混乱的影响,因而在当事人进行材料的提交之时,需要保障材料的基本要求——完整、真实、充分,同时在鉴定材料的补充上,需要按照严格的规定进行上缴,为鉴定材料提供质证。(3)在实践中,鉴定期间各方面出现问题——鉴定人资历不足、鉴定书写不规范、鉴定期限过长等,在案件进行中,缺乏规范的鉴定意见难以作为证据在案件处理中发挥作用,因而在解释中对鉴定的内容、要求做出详细的规范。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有两种案件解决方案:自行申请,抑或是接受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提出具体的要求对专门问题和事项进行列举并解决。(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方面的因果,可能会在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产生,例如原发疾病、个人体质、诊断过错等,鉴定意见在原因力方面缺乏统一的表述,因而在人民法院作判断的时候针对鉴定意见难以准确采信。为解决上述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从案件的视角出发,人民法院在进行裁量的方面针对诊疗行为、患者自身疾病等,同时对比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等,通过规定的形式将六种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在原因力问题方面通过精准的鉴定意见的书写,让人民法院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双方当事人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医疗美容》 网址: http://www.zgylmrzz.cn/qikandaodu/2020/1118/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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